中国式假结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在中国,假离婚和假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有不少夫妻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各种责任或获得某些好处。然而,看似巧妙的方式背后却风险重重。中国式假结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具体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假”离婚,真买房
孙某和蓝某系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北京,婚后两人购买住房两套。2015年年初,孙某判断一年内房价有大涨趋势,遂打算投资一套房产。但按照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孙某和蓝某已无购房资格。为取得购房资格,孙某与蓝某商定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现有住房及家庭其他财产均归蓝某所有,儿子孙甲归蓝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2015年4月,孙某与蓝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孙某于2015年12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然而,由于离婚后孙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且还贷能力有限,银行贷款始终没批下来。到了2016年3月,房价暴涨,孙某想通过法院修改离婚协议,把其中一套房产划归为自己所有,但又怕“假”离婚被识破进而丧失购房资格。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为取得购房资格,与蓝某办理离婚手续,当没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时,应当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划分对于孙某及蓝某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孙某也就丧失了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有房产无法作为抵押财产。此外,假离婚属欺诈行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是假离婚,因此取得的购房资格和按揭贷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假”离婚,真躲债
王某与赵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营一家水果店。由于经营不善,截至2015年年底,双方对外负有约6万元的债务。为了规避债务,2016年2月,王某与赵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此前拥有的一切财产归赵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均由王某承担,与赵某无关。此后,王某与赵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6年4月,王某因确实无力独自偿还债务,遂要求赵某拿出原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共同存款2万元偿还债务,并提出复婚。可赵某拒绝了王某的复婚要求,并称她与王某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切债务由王某承担,故自己不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分析: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向王某或赵某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并不受离婚协议约定之约束。赵某在偿还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之约定向王某追偿。由此可见,为规避债务假离婚,并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相反,王某还面临着失去全部共同财产并最终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巨大风险。
案例三:“假”离婚,真避罚
高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子。2013年,高某与李某生下一女高甲。2015年10月,全面放开二孩的消息传出后不久,李某再次怀孕。由于李某与高某所处的北京市当时尚未颁布关于“二孩政策”的实施细则,高某所在的机关单位告知高某,此次生育不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予开具准生证,而且要给予高某处分并罚款。无奈之下,高某选择与李某假离婚。两人随即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女儿高甲由高某抚养。
2016年3月24日,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明确指出,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据此规定,高某与李某生育二孩有了政策的认可和保护。于是,高某向李某提出复婚请求,但高某与李某“假”离婚后,李某又与其朋友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两人相处默契,十分投缘。于是,李某拒绝了高某的复婚要求。高某本来只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处罚而“假”离婚,没想到因此失去了家庭。
案例分析: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夫妻双方只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诉讼等法定程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或取得了离婚判决,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以及抚养、赡养义务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必须遵守。本案中,高某以“假”离婚为由,拒绝接受离婚带来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如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已经发生变化,如果夫妻双方复婚后再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
假结婚和假离婚在法律上的后果,与真结婚和真离婚是一样的。法律上不存在“假”的结婚和离婚。原因有三个:
一、在中国,婚姻状况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例外是生效的离婚判决),婚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可维护社会的稳定。1994年之后,中国法律连事实婚姻都不承认了。
二、法律无从得知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从人的外部行为和对外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当事人是否共同居住,当事人是否有两性感情关系和性关系,法律往往难以完全查清,故以登记为准,才能维护婚姻的严肃和法律的权威。
一、中国式假结婚
本文对假结婚的定义,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没有两性感情关系,也没有性关系,只是出于某种利益需要或为了到达某种目的。
原因
1、在计划经济年代为了单位分房
2、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
3、拿外国的绿卡或港澳居留权
4、解决子女户口问题
5、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或取得生育指标
6、同性恋者的形式婚姻
风险
第一、承受舆论压力,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若亲戚朋友得知两人为了利益而假结婚,肯定会对两人视婚姻为儿戏的态度产生看法。即使外人不清楚这点,假结婚的人,迟早要真离婚的,都会招致其他人的非议(若弄假成真,倒也不失为喜剧)。
第二、真离婚时的诉讼成本高。
假设一方当事人甲要离婚,乙不同意,或者对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要审查两人的感情状况是否破裂,若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乙坚决不同意离婚,而甲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有什么过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甲还要隔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甲要支付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诉讼费律师费等)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财产被法定共有及分割。
中国婚姻法实行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外情况。若甲和乙没有签订协议,没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甲在结婚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极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如果乙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在乙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无效。这点对于经济上处于优势,赚钱能力强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亏了,毕竟婚姻是假的。
第四、可能要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需要抚养(比如身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对方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必须予以经济上的支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若一方在离婚的时候生活困难,对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上述情形下,都可能导致假结婚的当事人要额外承担经济上的责任。
第五、遗产可能会被继承。
夫妻之间互为法定的继承人,若一方未订立遗嘱而突然去世,对方作为配偶,有权继承其遗产。
二、中国式假离婚
本文对假离婚的定义是:夫妻并非由于感情破裂,而是出于某种利益需要或为了到达某种目的,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双方会约定复婚。
原因
1、为获得购房指标或者降低贷款、购房或售房等的成本
2、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
3、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或取得生育指标
4、解决子女户口问题
5、为了逃避债务?6、为了办理出国手续简便
在法律上,同样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风险
第一、对方不肯复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双方登记离婚后,就是“自由身”了,一方不肯复婚,对方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任何人包括法律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强制执行人身行为。待一方有了新的感情乃至婚姻,“前妻”或“前夫”即使捶胸顿足或痛哭流涕,也无济于事了,只能悔不当初。
第二、财产分割上无法逆转的风险。
举个例子,若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属于甲(为了另一方乙取得购房资格或降低再购房的税费成本),甲出尔反尔,不和乙复婚,乙人财两空,追悔莫及。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除非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才有可能推翻,还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而假离婚,恰恰是两人自愿的,离婚协议也是双方友好协商、合作炮制的,基本上难以单方推翻。
第三、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了。假设双方复婚,该财产也是“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发生共有。这很容易成为双方的“心结”,成为婚姻的”地雷“。
第四、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一旦登记离婚,法律上两人就是“陌路人”了,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对于假离婚当事人,就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了。
综上所述,假结婚和假离婚在法律上的风险很大,真心告诫大家不要尝试,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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