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种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及如何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应具备菌种相关知识以及相应的菌种储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菌种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及如何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母种的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的需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储存等设备和场所及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者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储存等设备和场所,以及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品种特性介绍;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也就是说,即使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如果在其省(市、区)区域内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即使没有满足《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某个具体标准,但全部达到省级政府的规定,就属合法。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從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两年。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储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两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如何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目前我国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四、受理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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