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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又出新标准

2018年04月10日 来源:农村致富经(www.ncZfj.com) 作者:来源:农村百事通 2018年5期/佚名
内容摘要:一直以来,夫妻债务偿还问题备受关注。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糾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进
 

一直以来,夫妻债务偿还问题备受关注。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糾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此关于夫妻该无认定有了更合理更科学的法律依据。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八大类家庭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若举债用于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项规定主要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规定自公布以来备受诟病,尤其是去年小马奔腾遗孀案,此规定是倍受质疑。
2017年9月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金燕,一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发布以来受其第24条所影响额度最大的案件,最终以金燕承担2亿元的债务而尘埃落定。看到这样的结果,不禁让人唏嘘。究竟是什么让一个不问商事的家庭主妇一夜间承担两亿元的债务?
李明是小马奔腾的实际控股人,也是本案当事人金燕的丈夫。李明于2011年投资方签订《投资补充协议》(又称“对赌协议”),2014年1月2日,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同时小马奔腾上市之路嘎然而止,标的额为6.35亿的“对赌协议”也因小马奔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上市而开始履行。
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判决,其主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那么对于作为家庭主妇的金燕来说,她是一个无辜者。其丈夫生前所签订的“对赌协议”时其毫不知情,且其也未曾签署过任何关于“对赌协议”的签字授权文书,突然就承担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不禁思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在对方不知情或其他情形存在情况下却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有失公平。
此外,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法律也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否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婚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这也体现了法律给予了公民合法财产处分自由的肯定,也符合夫妻双方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此规定,对于恶意串通、虚构的夫妻债务和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因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有上述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否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但是其司法使用效果仍未达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公布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否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
其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行程角度出发,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电话、邮件、微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
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生活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间享有家是代理权,因此确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当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在于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婚姻法》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到补充规定直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解释,不断的发现现实生活和法律中的问题并及时修正补充,以提高法律的公信力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备,像金燕这样的无辜者也将减少,法律也必将被人们所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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