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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2-20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量不下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耕地保护利用。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水稻、玉米三大谷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坚决遏制增量,摸清存量底数,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衔接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清理工作,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补划,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区)要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日常监管,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保证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土地流转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完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市、县(区)要严格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栽植经果林、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等综合立体种养,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各地要切实做好重大项目、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复垦的方案编制、实地踏勘、审查论证、日常监督等工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落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按照国家下达我区的粮食生产保障任务目标,建设粮食安全产业带,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乡村、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年度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地,进一步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引黄灌区重点发展玉米、水稻、小麦等作物,中南部地区重点发展玉米、马铃薯、小麦和小杂粮作物。确保全区粮食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019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380万吨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为重点,坚持整县推进、集中连片,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建设,推广机械深松、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成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2021年新增高标准农田95万亩,2025年全区高标准农田达到1100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进良种良法配套,集成组装优新品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全程机械化、高效节水等粮食生产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提高新品种、新技术普及率和到位率。依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等,支持开展水稻精量穴播、玉米籽粒直收、精准施肥施药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加快田间道路、小块并大块等农田宜机化改造,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抓好撂荒地利用。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建立春种前撂荒地摸排机制,摸清撂荒地底数,提出利用计划,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常年撂荒地,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充分挖掘耕地潜力,提高耕地利用率。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开展跨区域调剂,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用好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好国家绿色高质高效创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产粮大县奖励、制种大县奖励等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稳产高产的高标准粮田。(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积极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和种粮规模效益。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治区级星级农场、示范社评定,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开展订单生产,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加大粮食生产投融资力度。用好财政金融政策,调动各地重农抓粮、务农种粮积极性。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鼓励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保持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推进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发展订单粮食,提升储备粮源保障能力。进一步落实粮食作物保险和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探索开展小麦、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到2025年,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宁夏银保监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抓紧制定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具体方案,推动工作落地落细,确保本地区粮食生产稳定,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粮食安全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日常监测。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市、县(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根据不同作物生长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目标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分值比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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